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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2-03-29 09:43  

青岛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青科大字[2020]128号 2020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山东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及《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原则与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五条 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三类困难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具体类型、具体人数及比例由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五)经常进入网吧、酒吧、KTV等场所消费;

(六)恶意拖欠学费;

(七)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三章 领导与组织

第七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工作认定机制,理清岗位职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校区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审核。

(四)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学生资助中心、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生资助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前,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次学年再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申请表》。

(二)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三)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

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比困难,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要认真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校区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后,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型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提出质疑。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校区)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各学院、校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建立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管理与教育

第九条 学院、校区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校区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青岛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青科大字[2017]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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