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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2022-03-29 09:44  

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青科大字[2020]127 20201111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实现学生资助工作与促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相结合,与促进学校稳定与发展相结合。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校区)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校区)分管学生工作书记组成。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主要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七条 各学院(校区)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章 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及山东省划拨的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或学生资助工作奖励。

(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校师生设立的奖助学金和爱心捐款。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要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不得在班级中平均发放或用作班费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出,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四章 资助体系的具体构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社会捐助、学费和贷款补偿、“绿色通道”等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奖学金及社会捐助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奖学金的实施依据学校相应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社会捐助类奖学金的实施依据相应奖学金的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是学校关心和服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发放酬金,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减免学费是为了减轻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缴纳学费的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是解决特困生经济困难的辅助措施。学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为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第十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应急性资助手段。学校设立特殊困难补助基金,为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特定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捐助指捐助人临时捐赠的、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捐助,其资助经费主要尊重捐助人的意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学校在新生入学期间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工作包括毕业生基层就业资助及应征入伍服兵役教育资助等资助项目。毕业生基层就业资助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应征入伍服兵役教育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的评审机制。具体如下:

(一)学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资助中心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事宜。

(二)各学院(校区)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校区)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各班级组成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须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10%,学生代表名单确定后应在班内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四)学生资助项目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校区)、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六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核心,通过在经济困难学生中组织开展国情校情教育、党史校史教育、传统文化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引导学生爱国爱校、感恩国家、感恩社会、诚实做人、踏实干事、无私奉献,树立起正确的义利观、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能力提升为牵引,通过综合能力培训、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活动等项目及活动的组织,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竞争能力,努力实现受助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资助中心与学校心理中心定期联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确保其健康成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家访作为提高资助工作的精准度与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学校领导及老师通过家访,宣传政府及学校的资助政策,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状况,加深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促进家校合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青科大字〔2008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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