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科大字[2008]182号 2008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部)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部)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条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部)、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青岛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将通过评议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部)工作小组。
(三)学院(部)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部)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学院(部)工作小组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和学院(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由资助中心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院(部)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部)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要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