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高密校区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作为校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区开展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校区社团工作,促进社团发展,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及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成立的学生团体组织。校区团委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对校区级社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其中系级社团由各系团总支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第三条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校区专职教师(含实训教师)、行政人员、教辅(后勤)人员或学生工作人员中选聘,一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社团。
第四条社团指导教师的产生,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校区团委颁发聘书,聘期为1年,有关聘任材料在校区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中途发生变更者,应及时做好备案并报校区团委。
第五条社团指导教师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熟悉社团相关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领域有一定造诣;
(四)愿意接受校区团委的监督、考核。
(五)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六条学术类团体的指导教师须对该团体活动所涉及的学术领域有一定研究;文体类、兴趣类团体的指导教师须对该团体活动所涉及的文体、兴趣领域有一定专长。
第三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职责
第七条社团指导老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社团指导教师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社团的组建、章程制定及修改,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九条了解掌握学生社团的思想动态及素质培养情况,加强与社团联合会的联系,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学生社团利益。
第十条社团指导教师每月须完成1次以上的培训指导工作,每次不少于半小时;每学期组织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2次以上。
第十一条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引导社团规范化发展。协助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对学生社团及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出席指导社团的相关活动,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有意义、有创意、可延续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品牌活动。
第十三条指导学生社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竞赛及活动,专业类社团指导教师要积极带领社团成员开展科研立项和参与学科竞赛活动,并在活动期间随队指导。
第四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社团指导教师的培训指导工作由校区团委负责登记、备案备案。
第十五条校区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指导教师的业绩考核,每个学期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社团指导教师具体的考核细则如下:
(一)关心社团发展,指导社团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确定工作重点并做好工作总结,占10%。
(二)做好培训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方式和目标,按要求给所带社团上好培训课,占30%。
(三)指导学生社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竞赛及活动,并在活动期间随队指导,占30%。
(四)出席社团指导教师会议,占10%。
(五)了解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素质培养情况,监督社团会费的收取及使用,加强与社团联合会和校区团委的联系,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团正当权益,占10%。
(七)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注意加强与社团干部的联系沟通,协助做好社团考核及各种优秀评选工作,占10%。
第十七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社团管理部门根据《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
附件2.docx)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
附件3.docx)进行审核统计,由校区团委审核。社团指导教师按照工作量发放津贴(参照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指导津贴每学年发放一次,由校区团委统计汇总,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发放。
第十八条聘期内考核为优秀者(85分以上),授予高密校区“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荣誉称号,择优参评青岛科技大学“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每学年评比表彰一次获优秀的社团指导教师,纳入学生工作表彰范畴,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4)聘期到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共青团青岛科技大学高密校区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